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