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務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9號
PTDV,97,補,19,2008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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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叁仟叁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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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