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3 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許停向台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併前為屏東縣潮州鎮農會)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限為民國83年3 月18日至民國113 年3 月18日止,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 外人許停於民國86年9 月27日向台灣土地銀行借款2,800,00 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6年9 月27日起至民國88年9 月 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88年2 月28日起,案 外人許停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800,000 元及利息與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 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相對人並無提供擔保債務人陳 素真對潮州鎮農會所負一切債務,且本筆抵押權所擔保之二 百萬借款業已清償,聲請人主張案外人許停向潮州鎮農會借 款二百八十萬,已有許蔡秀鳳提供另筆抵押物擔保且經本院 拍賣中,聲請人之主張不實等語。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乙○○提供,就屏東縣 潮州鎮農會於民國83年3 月18日至民國113 年3 月18日止對 於案外人許停在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範圍內之一切 債務為擔保,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案外人許 停與屏東縣潮州鎮農會於86年9 月27日所簽訂之擔保放款借 據影本一紙,金額為新台幣2,800,000 元,及附卷之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影本可稽,堪信為真實 。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雖相對人具狀表示所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已清償,並無 他筆債權存在,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
自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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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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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潮州 │五魁│ │265-39│建│0 │4 │9 │138930│ │
│ │ │ │寮 │ │ │ │ │ │ │分之10│ │
│ │ │ │ │ │ │ │ │ │ │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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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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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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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99 │潮州鎮○○路31│五魁寮段265-39│鋼筋混凝土│3樓100.36合計100.36 │ │全部│ │
│ │ │-1號三樓 │地號 │造、五層樓│ │ │ │ │
│ │ │ │ │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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