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岱鞍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事務所、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依第二項說明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各原告並請按其各自的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查報或補正之內容: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被告返還之證據價額為何?係請
求返還予全體原告或部分原告?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之不
當得利數額(須計算出具體數字)。
㈢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㈣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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