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91號
SLDV,97,補,91,200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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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岱鞍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事務所、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依第二項說明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各原告並請按其各自的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查報或補正之內容: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被告返還之證據價額為何?係請
  求返還予全體原告或部分原告?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之不
  當得利數額(須計算出具體數字)。
 ㈢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乙○○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㈣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岱鞍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數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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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