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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