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振維國際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之必要, 經本院於97年1 月3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2 月4 日收 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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