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 ○○○○○○○○○ ○○○○○○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壹
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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