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219號
SLDV,96,訴,1219,200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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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百齡花園社區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因原告就前揭裁定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有所爭執而提起抗告,惟原告亦於97年2 月17 日撤回抗告,該補費裁定業已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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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