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元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中關於「複代理人林紹源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原委任之複代理人林 紹源律師,業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關係, 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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