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420號
SLDV,96,拍,1420,200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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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8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培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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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