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57號
SLDM,97,附民,57,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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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鳴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266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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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