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50號
SLDM,97,聲,50,2008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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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丁進財
          (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林智育律師
      邱群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56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丁進財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進財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 告2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丁進 財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及被告甲○○提出 新臺幣12萬元之保證書及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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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