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叄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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