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06號
CYDV,97,補,106,200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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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貝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麗家飾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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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麗家飾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