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宜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佳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裁定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談佳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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