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261號
CYDV,97,繼,261,200803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 (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前住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石硦75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於97年2月3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