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75號
CYDV,97,司拍,75,200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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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乙○○官伯亮於民國96年4月30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7月 3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 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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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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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南靖 │南和 │204-2 │建│ │2 │4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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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