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32號
CYDV,97,促,632,200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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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陳瞬華裁定支付命令,未 補正債務人乙○○、陳瞬華之戶籍謄本、向陽全方位工程行 之營業登記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 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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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