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235號
PCEV,106,板簡,1235,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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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添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988元
     ,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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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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