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365號
CYDM,97,聲,365,200803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八日生)
          號
          二樓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海曼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第二、三、八、九、十一、十二、二十、二十一、三十四、三十五號油槽內之油品,均准予發還。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押油槽內之油品均與本案無關,另編 號第一、十、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號油槽 內之油品,就燃點來說,還有防冰劑的含量比例及其他成分 ,包括蒸餾範圍,甚至第十七號油槽是蠟油,都可以明確看 出不是航空燃油,尤其被告甲○○及其他員工均已一致陳稱 向被告詹濬豐購買之油均輸入第二十二號油槽,為此聲請發 還扣押油槽內之油品云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 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警查扣位於雲林 縣斗南鎮林子里一鄰林子二○七之一號海曼股份有限公司內 ,編號第二、三、八、九、十一、十二、二十、二十一、三 十四、三十五號油槽內之油品,而實際上被告甲○○為該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一節,業據證人即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美 麗證述無訛(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一三號卷第四十九頁 )。又上開油槽內之油品均未檢驗出含有本件遭竊之JP- 八航空燃油所特有之防冰劑成分一節,有檢驗報告及臺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煉研產品發 字第○九七○○○三四二七○號、九十七年三月六日煉研產 品發字第○九七○○三○二八九○號函等附卷可稽(見警卷 第一八四頁至第一九一頁、第一九四頁至第一九七頁、第二 ○二頁至第二○五頁、第二一二頁至第二一五頁、本院卷一 第一四八頁至第一四九頁、卷二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頁), 是上開油槽內之油品,應可排除含有本件遭竊之JP-八航



空燃油,堪認與本案無關,是此部分之油品准予發還。四、至同時扣押之編號第一、十、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七 、二十八號油槽內之油品,經抽樣檢驗結果,確均含有本件 遭竊之JP-八航空燃油所特有之防冰劑成分,而不排除其 內含有遭竊之JP-八航空燃油一節,有檢驗報告及臺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上開二函等在卷可考(見警卷第 一八二頁至第一八三頁、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三頁、第一九 八頁至第二○一頁、第二○六頁至第二一一頁、本院卷一第 一四八頁至第一四九頁、卷二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頁);再 被告甲○○一再供承,係將向被告詹濬豐購入之油添加其他 種油後出售,故JP-八航空燃油經添加其他種油後,致其 燃點、蒸餾範圍等特性改變,乃屬當然,是聲請意旨以扣押 之編號第一、十、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號 油槽內油品之某些特性與JP-八航空燃油不同,遽指未含 JP-八航空燃油云云,尚難憑採;而被告甲○○及其他員 工均雖一致陳稱向被告詹濬豐購買之油均輸入第二十二號油 槽,然亦無法排除事後再將之由第二十二號油槽內抽出,輸 入其他油槽,以與其他種油混和後出售之可能。是既編號第 一、十、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七、二十八號油槽內之 油品,均含有JP-八航空燃油所特有之防冰劑成分,即有 高度可能含有本件遭竊之JP-八航空燃油,自難遽認與本 案無關,目前尚不應發還,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兆慶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1/1頁


參考資料
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