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91年度,68號
HUEV,91,虎小,68,200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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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唐婉毓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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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