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唐婉毓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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