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秩字第二二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西警刑社字第五四0
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八分許。(二)地點:雲林縣西螺鎮○○里○○路二九九號。(四)行為:以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之代價與男子姦淫。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之廖吉練於警訊時之證詞。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