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感裁字,96年度,11號
NTDM,96,感裁,11,200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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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裁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投警刑二字第О九六ОО二二六二七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交付感訓處分。
理 由
一、本件被移送人甲○○與案外人吳義興張俊吉夥同綽號「阿 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並基於竊盜、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其中吳義興使用 О九三四三三一О三七號行動電話、甲○○使用О0000 00000、О000000000、О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張俊吉使用О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綽號「阿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О九三 七О一一一О二號行動電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 日起共組竊盜、恐嚇取財集團(即俗稱擄鴿勒贖集團),並 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止,由甲 ○○負責蒐購金融帳戶、金融卡等物(即俗稱人頭帳戶), 而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則負責在中、南部賽鴿飛行路徑 之山區,架設大型鳥網藉以竊取飛經該山區之賽鴿後,再由 綽號「阿富」將竊得賽鴿後所取得之腳環號碼及鴿主聯絡電 話提供給吳義興甲○○,再由吳義興甲○○負責依賽鴿 腳環號碼及鴿主聯絡電話,以行動電話О00000000 0號去電向廖盈富等一百五十二位鴿主(共犯案一百七十八 次,均詳如附表所載,其中被害人王元裕籍設南投縣南投市 ),要求廖盈富等一百五十二位鴿主將贖金匯入指定之「蔡 淑楨所申請之鹽埔鹽中郵局帳戶、局號ОО七一三二─一號 、帳號ОО三О八二─三號」、「楊朝雄所申請之鹽水郵局 帳戶、局號О九一О七─六號、帳號О三一八六五─八號」 、「林慶輝所申請之新營太子宮郵局帳戶、局號О九一О八 ─О號、帳號ОО二五О一─四號」、「施富雄所申請之白 河郵局帳戶、局號О一九一一三─六號、帳號О五О四九六 ─一號」等人頭帳戶內(詳如附表所載),足使廖盈富等一 百五十二位鴿主理解其意義係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即無法 取回而受危害,致使廖盈富等一百五十二位鴿主心生畏怖而 匯款,繼由張俊吉負責持上開吳義興甲○○所提供之人頭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前往各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鴿主廖盈富等 人匯入之款項。待吳義興甲○○收到廖盈富等一百五十二



位鴿主之匯款後,吳義興甲○○再通知綽號「阿富」之成 年男子將賽鴿予以釋放,總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三 萬零一百三十六元。吳義興甲○○張俊吉及夥同綽號「 阿富」等人每隻賽鴿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由張俊吉分得一 成(亦即張俊吉提領一萬元,則分得一千元),其餘由吳義 興、甲○○、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等人朋分。嗣於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由專案小組共同偵破 ,並扣得張俊吉所有提領贓款時所穿著之粉紅色襯衫一件、 黑色襯衫一件、其使用之門號О000000000號(序 號三五二八二六О一七七四三七О一號)行動電話一支(含 SIM卡一片)、米色帽子一頂、吳義興所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О九三四三三一О三七號行動電話(序號三五二ОО0 000000000ОО號)一支(含SIM卡一片)、施 富雄所有行動電話門號О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序號三五八五四九ООО二三三五八九號)一支(含SIM 卡一片)、行動電話(序號三五四五三六О一九О三九一六 號)一支、行動電話(序號三五四三三七ОО三六四三三四 號)一支、行動電話(序號三五О七五七七О000000 0號)一支、筆記本二本及施富雄所有之門號О九三О五九 二七三四號、О000000000號SIM卡三片、序號 九八О七二О0000000號、八八ООО一О七三五二 三О一號、八八ООО00000000О號之SIM卡三 片、前鎮郵局儲金簿(帳號ОО四一一八五О六九九二三一 號)影本一張等物。
二、案經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會同其他情治單位審查後, 將甲○○提報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以警署 刑檢複字第О九六ООО三三九О號複審流氓認定書,認符 合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五條之規定,且足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危害他人生命、身 體、自由、財產,為情節重大流氓,並經該署同意不經告誡 ,依法通知或拘提甲○○到案,嗣該警局依法通知甲○○到 案後移送本院治安法庭審理。
三、訊據被移送人甲○○對於上揭流氓事實均坦承不諱(參見本 院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訊問筆錄),而該上述竊盜、恐嚇取 財等流氓事實之相同行為,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二、一三八四、一三八五、 二二九五、二六О七、二六一二、二九三О、二九五九號提 起公訴,並由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四五號繫屬審理後 ,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屬實,復有如下所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廖盈富等一百五十二人因其所飼養之賽 鴿被竊,接獲電話勒贖,因心生畏懼而匯款至指定帳戶(各 被害人賽鴿失竊時間、接獲電話恐嚇之時間、匯款之時間、 匯款之金額及次數等均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一至六八號 被害人匯入蔡淑楨帳戶、編號六九至一二九號被害人匯入楊 朝雄帳戶、編號一三О至一六五號被害人匯入林慶輝帳戶、 編號一六六至一七八號被害人匯入施富雄帳戶)等情,並據 共犯吳義興張俊吉於前案審理時俱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 廖盈富、王其文、吳祺祥、吳文宜、陳建端、邱永吉、張嘉 元、李文全彩菊、蔡義福陳義男劉慶助王榮聰黃明藤簡英露吳明山黃啟書黃世宗、周崑池、陳桂 添、黃明昭黃芷盈、陳建興、陳有亮、黃明岳、劉慶宗黃鎮岳陳振崑林純正李克修張豪傑蘇芳仙、陳淑 惠、郭芳宗蔡紘晨林宗昇、許中庸、賴瑞泰黃海永黃清木林福亮、劉金露、李權炎、林永芳馬志成、沈素 珍、志隆、蔡朝林、周炎栽、蔡錦郎賴治宙葉明治蘇進通、劉軒結、王瑞堂何儒融許素菁葉景陽、謝東 和、王元裕吳政義陳永樂林秋松張詩杰、劉詠銘、 曾冠運、陳清海、劉岳卿、賴清勝、登耀、林嘉信、沈堂 伯、吳崇榮王振聲盧素兒、黃君儀、許順來、沛銘、 徐顯男、賴鴻舜、賴信嘉、張三銘、鍾其祥、陳存恩、吳鐄 生、賴秀玲施萬勇林豐祥、陳溪參、陳聖德、鄭浚智、 陳武郎、曾昭正、張翰章、陳柏銘、江瑞基、宋興能、程啟 龍、黃春仁洪永盛、方樹春、謝聰熙、吳明整楊建洲李信雄王建業彭瑞玲黃文俊張安定陳源明、蔡志 洋、張憲義陳麗旭慶勳、江旺泉、吳寬發、陳吉瑞進坦、許朝卿邱振輝黃志輝、蕭容陣、李東霸、張吉 源、胡招來堃烈、陳明志、蕭仁榮、施建銘、李天福、 王峰錶、呂德根蘇俊銘賴誌卿、吳全俊、演銘、洪廉 登、劉岳卿、柯松昌、謝文清李信興、胡城虎、葉錫鐘、 王明鋕、羅志祥陳佑銘楊連樹鐘陵遠王吉成、黃明 星、顏朝松林源俊等人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 害人廖盈富等一七八張之匯款憑據附卷(參見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二六一二號偵查卷)及「蔡淑楨所申請之鹽埔鹽中郵局 帳戶、局號ОО七一三二─一號、帳號ОО三О八二─三號 」、「楊朝雄所申請之鹽水郵局帳戶、局號О一九一О七─
六號、帳號О三一八六五─八號」、「林慶輝所申請之新營 太子宮郵局帳戶、局號О九一О八─О號、帳號ОО二五О



一─四號」、「施富雄所申請之白河郵局帳戶、局號О一九 一一三─六號、帳號О五О四九六─一號」等帳戶之歷史交 易明細表影本各一份、行動電話О000000000號之 通話譯文、雙向通聯紀錄各一份、共犯張俊吉所持用行動電 話О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共犯吳義興持用行 動電話О九三四三三一О三七號之通話譯文等附於偵查卷內 可資佐證,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㈡共犯張俊吉蔡淑楨楊朝雄林慶輝施富雄等人之金融 卡前往銀行提領現款之事實,亦為張俊吉於前案審理坦白承 認,並有其提領贓款時錄影擷取照片十二張在附於偵查卷內 可參,核與該案扣案張俊吉所有之粉紅色襯衫一件、黑色襯 衫一件、米色帽子一頂,與上開照片內男子之穿著相同;此 外復有張俊吉所使用之門號О000000000號(序號 三五二八二六О一七七四三七О一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 IM卡一片)、共犯吳義興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О九三四 三三一О三七號行動電話(序號三五二ОО0000000 000ОО號)一支(含SIM卡一片)、施富雄所有行動 電話門號О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序號三五八五 四九ООО二三三五八九號)一支(含SIM卡一片)、行 動電話(序號三五四五三六О一九О三九一六號)一支、行 動電話(序號三五四三三七ОО三六四三三四號)一支、行 動電話(序號三五О七五七七О0000000號)一支、 筆記本二本及施富雄所有之門號О九三О五九二七三四號、 О000000000號SIM卡三片、序號九八О七二О 0000000號、八八ООО一О七三五二三О一號、八 八ООО00000000О號之SIM卡三片、前鎮郵局 儲金簿(帳號ОО四一一八五О六九九二三一號)影本一張 等物扣於前案可證。
㈢共犯吳義興於本院前案審理時稱:「(檢察官問:你是否有 拿錢給甲○○,然後叫他向施富雄買帳戶?)答:沒有。」 、「(檢察官問:其他三個帳戶是何人去買的?)答:是甲 ○○自己去買的,他說阿富買的也是亂說的,施富雄的是甲 ○○騙他說要向他借,而且有時候甲○○也會拿零用錢給施 富雄花用。」、「(檢察官問:甲○○去收購帳戶的錢從何 而來?)答:我不知道,帳戶我不知道甲○○如何處理的, 後來擄鴿的錢,被告甲○○有說要還人家帳戶的錢。」、「 (檢察官問:阿富是何人的朋友?)答:算是我的朋友,我 也是透過其他朋友認識的。」、「(檢察官問:本件擄鴿的 錢如何與阿富分錢?)答:我也有付錢給阿富,但是我是向 阿富買斷的,一支鴿子的資料一千二百元。」、「(檢察官



問:如何分錢?)答:張俊吉領一萬元錢我就給他一千元, 其他的錢甲○○有拿去說要還買帳戶的錢,還有部分的錢張 俊吉曾經出過兩次車禍,拿去修理車輛所用,剩下大部分的 錢都是甲○○拿去花用。」等語(參見前案九十六年十月十 九日審判筆錄);另據共犯吳義興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下午三時十二分十三秒,以其所使用之О九三四三三一О三 七號行動電話與共犯張俊吉所使用之О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中稱:「你那個楊朝雄那個先拿去拖 刀一下。」、「現在去拖一下,有工作,在通的那一支拿過 來,旺ㄝ等一下就過來了」等語(參見吳義興九十六年三月 二十六日警詢筆錄所附之通聯談話內容譯文)。上開所謂「 拖刀」即係將金融卡先予刷卡確認是否能夠使用之意思,業 據共犯吳義興張俊吉於前案審理中陳明無誤。綜合上述證 據,足證被移送人甲○○與共犯吳義興張俊吉及綽號「阿 富」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竊盜、恐嚇取財等非行,均堪以認 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移送人甲○○上揭流氓行為, 應均足堪認定。
四、按敲詐勒索、欺壓善良,或品行惡劣有事實足認有破壞社會 秩序或危害他人財產之習慣者,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 款、第五款所明定之流氓行為。又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以強暴脅迫手段,敲詐勒索、欺 壓善良,而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者,當然為情節重大之流氓。查本件被移送人甲○○ 於上開期間,夥同共犯吳義興張俊吉與綽號「阿富」之成 年男子等人向如附表所示之鴿主等敲詐勒索得逞,危害他人 財產,被害鴿主多達一百五十二人、次數高達一百七十八次 之譜,則被移送人甲○○即係以惡害恫嚇脅迫被害人,且被 移送人甲○○涉案之情節嚴重,所共同參與勒索對象為不特 定鴿主,經警方及時查獲,已有被害人一百五十二人,其上 開行為顯已具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足認被移送 人甲○○共同以脅迫手段敲詐勒索、欺壓善良,品行惡劣,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危害他人財產,而符合上開檢肅流氓條 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二項第三款規定,所指之情節重大之流氓行為。依前開規定 ,自屬情節重大之流氓,因認被移送人甲○○有不經告誡, 逕行交付感訓處分之原因,爰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五、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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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