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歸仁鄉公所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61,606元(319×6,100×17/50=661,606),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