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7年度,17號
TNEV,97,南簡補,17,2008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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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歸仁鄉公所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61,606元(319×6,100×17/50=661,606),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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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