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土地所有權狀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1年度,407號
HLEV,91,花簡,407,2002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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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四О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
  ㈡被告最近戶籍謄本。
  ㈢原告委任林京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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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