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耀勝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19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4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9 月1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惠華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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