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00025號
聲 請 人 元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仟元。裁判
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
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
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1 項第3 款、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徵裁判費一仟元未據繳納。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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