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26號
原 告 甲○○
大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美國聯合蒸餾酒公司
代 表 人 道格拉斯‧法蘭西斯
送達代收人 桂齊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美國聯合蒸餾酒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美商‧美國聯合蒸餾酒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 03月14日以「美國聯合蒸餾酒製造公司標章」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 類之「酒(啤酒除外)」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949009號商標。嗣原告2 人以該註冊商標 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2、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 95年07月06日中台評字第930361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