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7年度,72號
TPEV,97,北補,72,2008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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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劍橋醫事檢驗所等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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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