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24號
TCDV,106,司促,14024,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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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仁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仁棋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4649-6151-4800-0338),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4年4月17日止共消費簽帳
  81,15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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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