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009號
KSDV,91,重訴,1009,200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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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劉育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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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