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沿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