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5534號
TPEV,97,北簡,5534,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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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北簡字第5534號
原   告 仟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5534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3日自備計程車一輛,與原告 訂立參與經營契約書,使用原告營業車額牌照號碼458-CT號 行照一枚(已還)、號牌二面,依約被告除應按月給付原告 行政管理費及其他代墊款,並應接受監理機關定期檢驗車輛 。詎被告未依約繳費,至96年9月止共積欠上開費款總計55, 500元迄未清償,亦不接受監理機關檢驗車輛,經原告於97 年1月1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繳清欠費,逾期即以該 函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訴請被告應將牌照號碼 458-CT號號牌二面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按時繳納銀行貸款,車子被銀行拖去,號 牌二面亦被銀行拿去,被告無法返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參與經營契約、 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惟 被告以其未按時繳納銀行貸款,車子被銀行拖去,號牌二面 亦被銀行拿去,實無法返還等語置辯,原告對被告上開答辯 ,並不爭執,則系爭號牌二面目前既不在被告手中,原告訴 請被告返還系爭號牌二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既 敗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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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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