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08號
原 告 陳碧霞即展岡企業社
被 告 概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之法院,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原告亦已提出申請請求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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