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5408號
TPEV,97,北簡,5408,2008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08號
  原   告 陳碧霞即展岡企業社
  被   告 概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之法院,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原告亦已提出申請請求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
概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