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訴訟代理人 許熙煌
被 告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佳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0,400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
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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