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0492號
上 訴 人 陳芬蘭即大利菜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上訴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2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