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20492號
TPEV,96,北簡,20492,2008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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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0492號
上 訴 人 陳芬蘭即大利菜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上訴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2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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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