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468號
TCEV,97,中補,468,200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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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888元,應繳
   裁判費30,7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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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