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56號
原 告 登科名揚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下列文件資料2份 (1份本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
被告):
(一)原告之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二)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
(三)被告所有建物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四)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等
記錄影本。
(五)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影本 (含被告合法收受之回執聯)
。
(六)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含欠繳期數及每期應繳金額)。
(七)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存證信函催繳作業費新台幣600元之單據影本。
(九)本件起訴催繳作業費新台幣2000元之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