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456號
TCEV,97,中補,456,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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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56號
原   告 登科名揚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下列文件資料2份 (1份本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
  被告):
 (一)原告之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二)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
 (三)被告所有建物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四)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等
   記錄影本。
 (五)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影本 (含被告合法收受之回執聯)
   。
 (六)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含欠繳期數及每期應繳金額)。
 (七)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存證信函催繳作業費新台幣600元之單據影本。
 (九)本件起訴催繳作業費新台幣2000元之單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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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