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451號
TCEV,97,中補,451,200803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