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昇交通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俊昇交通有限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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