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409號
TCEV,97,中補,409,2008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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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安寶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請提出被告宏倫管理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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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