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995號
KSDV,90,訴,2995,20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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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九九五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公示送
達,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告戊○○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
~B 法官 徐美麗
~B 法官 鍾素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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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