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7年度,15號
LTEV,97,羅補,15,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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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400
  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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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