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久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400
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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