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515號
KSDM,91,附民,515,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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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妙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益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雅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琬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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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妙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