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97年度,89號
CPEV,97,竹東小,89,200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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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小字第89號
原   告 乙○○
      (即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因原告丙○○於
民國97年2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
定,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且原
告丙○○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命丙○○之繼
承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繳足裁判費,並即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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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