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小字第89號
原 告 乙○○
(即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因原告丙○○於
民國97年2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
定,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且原
告丙○○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命丙○○之繼
承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繳足裁判費,並即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