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字第12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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