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玉聰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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