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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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