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附表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所有權人,即為中日西武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住戶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0條第1 、2 項規定,就管理費之收費標準為: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坪數計算,按月每坪繳交新臺幣(下同)35元,當月之費用應於當月底前繳納,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含訴訟所需費用)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並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準此,被告應按月依附表所示金額繳納管理費,然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社區報備證明、系爭規約、系爭社區管理費催告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系爭之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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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 門牌號碼(桃園市) │ 欠繳月份 │ 每月應繳 │ 欠繳總金額 │
│ │ │ 及建號(忠義段) │ │ 金額(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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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 │民有六街16之7 號17樓│90.12~96.04│ 621 │ 40,365 │
│ │ │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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