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142號
PCEV,97,板簡,142,200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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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42號
  原   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 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借款利率,第1個月 至12個月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第13個月起按年息百分之 13.88計算,逾期未繳時,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率改按 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被告自93年2月29起啟用前開信用貸 款,惟自95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欠本金148803元 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遲延利息未受清償,依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其借款全部視同到期。然被告屢經催繳未果,至 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止尚有前述借款未能依約償還等情,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電子帳單影本各1份 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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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