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欣昱成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壹
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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